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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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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笋竹城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工业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笋竹城工业区内的所有企业。市其它工业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工业区的开发与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工业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清洁生产、节能降耗、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六条工业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中国笋竹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笋竹城管委会)根据土地用途、投资规模、创新能力、产值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地块产业准入类型、用地规模及其他用地条件。项目业主经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供地。

第七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笋竹城管委会的同意,并办理相关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取得工业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工建设。

第九条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按照《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综〔〕199号)等规定执行,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一)投资强度按《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综〔〕58号)规定执行。

(二)容积率:按《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不同企业执行不同标准。

(三)建筑系数≧45%。

(四)绿地率≦20%。

(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禁止改变工业园区内出让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建设用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区内的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笋竹城管委会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工业区内的道路规划、建筑距离及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区规划要求。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工业区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由笋竹城管委会组织规划和实施。工业区内的绿化、给排水及公共卫生由笋竹城管委会统一协调管理。企业在工业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征求笋竹城管委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进入工业区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县域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投资、税收和就业贡献。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工业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笋竹城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工业区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批文或者生产经营许可证;(五)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凡符合条件申请入工业区的企业或项目,由笋竹城管委会组织会审同意后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建设合同书。若投资者违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则按原价收回所批土地并废除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经笋竹城管委会组织会审准予进入工业区的企业或项目,凭笋竹城管委会出具的会审意见,报市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

(一)笋竹城管委会经办事项:1、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2、协助企业依法办理用地相关手续;3、按用地意向测量绘制拟用地红线图;4、根据工业区总体规划,对入工业区企业的平面布置图、建设施工图进行初审,并签署企业厂房设计审核意见。

(二)发改局经办事项:根据企业提供的用地意向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市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批文办理项目立项批准书。

(三)城乡规划局经办事项:根据企业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建设施工图,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查批准,办理规划许可。

(四)建设局经办事项:根据企业提供的厂房建设施工单位中标书、监理及施工合同,办理安全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国土局经办事项:项目建设用地许可审批。

(六)环保局经办事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第十八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动工建设;超过六个月未动工建设的企业,须缴纳地价款50%的土地闲置款;超过《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终止《用地合同》,无偿收回供地;自签订《用地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投产的(用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收回已出让的土地,并收回已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或以料抵工拆除。

第十九条工业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期未满8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须按土地开发成本价补足地价款。

汽车4S店企业用地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该区域商业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开发成本价取高值为出让底价,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条经笋竹城管委会组织会审不予或者暂缓入工业区的企业或者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进入工业区的立项申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进入工业区的注册或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向笋竹城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工业区内的企业或者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迁出工业区:(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的企业或项目;(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十三条工业区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鼓励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由笋竹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为工业区内的企业申报中央、省、市各种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为完善工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持续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工业区内的企业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供电、供水、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