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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建设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成立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审核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进入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相关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建设市场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格审核准入备案制度,凡进入县建设市场进行建设工程活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在参加招投标和进入市场前均应向审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招投标、建设开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县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共同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选择信誉度好的中介机构并负责及时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设计人员应随工程进度及需要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认证。对违反标准规定勘察、设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服务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在县设计准入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建设市场。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弄虚作假承包工程、管理混乱、非法转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不履行保修合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组织唆使无理“闹薪”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上访、信誉度差和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投标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在县施工准入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建设市场。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监理不到位,无证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欺上瞒下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建设市场。
第十一条凡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发生不履行合同、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室内外设施不配套,物业管理服务跟不上,售房过程中发生囤房惜售、哄抬物价、合同欺诈以及销售过程中的面积缩水、一房多售、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合同(协议)、责令停止开发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群体上访和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凡属县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和施工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款的23%提取工人工资,并建立工程账户和个人工资台账,及时将工人工资存入账户。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根据工程的规模,做好用工计划安排,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备案。由劳动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到银行专户提款发放工人工资,并且向劳动部门上报当月工人工资发放表。
第十三条加强对招投标、造价咨询、房产评估、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审核和从业活动的监管。对业务人员素质低、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差、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县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监督不力、不作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