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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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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6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公示。县项目办会同发改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投资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案送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州发改委核准,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治县招投标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招标前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为: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整性,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审批文件。

(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审批意见等。

(三)资金落实情况,包括国家、区、州投资计划,县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上述内容经办公室审查通过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机构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项目业主及招标机构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并实施。

第六条自治县项目合同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工作。所有项目合同未经领导小组审查,不得签订。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及工程监理合同前,必须将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审查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发改委会同财政、项目监管单位、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及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法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不能按期完工项目,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施工所需建筑材料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概算执行。施工期间,一律不得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项目全程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及时向县发改委、统计、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

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条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和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资金分别实行报帐制管理和拨付制管理。

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等国家明确要求报帐的资金按照报帐制管理。拨付制:除报帐制外的其他国家投资均实行拨付制。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后,留10%的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可将保证金如数拨付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成经项目法人试运行并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必须依据经审计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