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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工作,合理利用城市有限公共资源,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工作。
市招管局对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实行监管。
第四条在下列公共位置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城市道路;
(二)城市广场、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
(四)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
实行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政府不组织拍卖。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规划、《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等规定,制定《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报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公告》。
第六条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拍卖,拍卖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拍卖机构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比选方式摇号产生。
第七条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需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拍卖信息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公布,拍卖文件经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市招管局备案。
凡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企业,均可参与拍卖。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通知书,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竞买企业按竞买通知书要求将保证金交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正式参加竞买活动。
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实行最高价得制度。
拍卖成交的结果需报市招管局备案,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凭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
买受人凭《成交鉴证书》、《合同》和出让金交讫凭证,到市市容、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竞买企业不足3人的、拍卖未成交的项目应组织再拍卖。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广告牌为3年,三面翻、高立柱、LED视频等广告为5年。
第十一条买受人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在60日内建成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建成的,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对产权单位公共用地、公用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修复;或者由产权单位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广告设置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期间,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转让;擅自转让的,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期间,广告版面空白时间连续不得超过30日。连续超过30日的,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五条广告建成后需根据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统筹排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除公益广告画面制作费、装费外,广告设置单位不收取其他费用,其中公益广告画面制作费、装费由需要设置的单位承担。公益广告设置时间一年累计不超过60日。
第十六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期间,其广告设施及附属物如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期间,如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未发生的时间比例退还拍卖出让款,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货币化补偿。补偿办法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位设置权出让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经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联席会议同意后,可组织再拍卖。
第十九条在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过程中,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定的同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