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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年新扩露地蔬菜面积规模达到5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按每亩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凡年新连片发展50亩以上蔬菜大棚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水泥结构大棚每亩奖励1000元,钢架结构大棚每亩奖励2000元。
第二条凡在注册新建蔬菜基地的公司,视创汇能力、带动能力等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至1000亩的,奖励3万元;种植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或由区政府配套水、电、路“三通”,不再进行奖励。
第三条经区政府组织到寿光或其它发展蔬菜产业先进地区参加蔬菜种植培训学习的个人,且培训时间10天以上,培训结束后每人种菜2-3亩或建蔬菜大棚一个以上的,每人每次给予1000元的补贴。
第四条在上年蔬菜种植总面积基数上新增蔬菜种植面积的村按以下标准奖励:200亩至500亩,奖励1000元;500亩以上至1000亩,奖励3000元;10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五条对蔬菜种植的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不含王寨街道办事处,下同),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在上年蔬菜种植总面积基数上新增连片种植蔬菜面积2000亩至4000亩(柿铺1000亩-2000亩)的奖励1万元;4000亩以上至1万亩(柿铺2000亩-4000亩)的奖励2万元;1万亩(柿铺400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对当年与本地农户签订200亩以上蔬菜销售合同的蔬菜销售大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蔬菜绿色标识和自主开发的蔬菜品牌,能将该产品打入超市,且年销售产量在30吨以上的本地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每个标识(品牌)进行适当奖励。
第八条对所引进的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销售、储藏的企业,可享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对中介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对奖励的认定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自查阶段,每年11月底前,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自查,并向区蔬菜办申报;二是初查阶段,每年12月上旬,由区蔬菜办牵头组织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查,并将初查结果提交区蔬菜领导小组。三是复查阶段,在每年12月底以前,组成由区政府办牵头、区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专班,对初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区政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条对积极支持蔬菜生产的有关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对延误、干扰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来源:从区财政农发项目、阳光工程培训等资金中调剂。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奖励资金、撤销奖励资格、全区通报批评外,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参与考核(检查)者要从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发展蔬菜产业化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