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和通行能力,确保行车安全,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且通过省、市验收的县(区)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包括路基、路面、边沟、桥涵、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三级管理体制。

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区农村公路管理机关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考核验收、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区农村公路管理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进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区、镇(办)及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根据《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办发[]61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将按照7000元/年.公里、3500元/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的标准对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工作进行定额补助。区财政按照每年70万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与省财政的定额补助同步到位。对新建且纳入了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区财政将按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增加财政养护资金预算。

村民委员会按照养护工程需要可以自筹养护资金。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或以路桥冠名等形式募集养护资金,鼓励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自愿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路面大中修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标志(牌)、重大水毁及重大地质灾害抢修等。

第七条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与区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建立安全畅通的养护资金拨付渠道,根据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结余的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按养护计划拨付,主要用于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桥梁加固、水毁修复、标志设置等项目。由镇(办)提出项目申请,市交通部门审核,报省交通厅批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安防设施、重大水毁及重大地质灾害抢修等养护支出的审核、考核评定办法、细则另行制定,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兑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技术指导、质量考核、路政管理等项目。农村公路管理机关可从日常养护经费总额中,按不高于20%的比例列支管理经费。对日常养护项目及养护支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办)审核,农村公路管理机关进行考核、评定,提出支出意见,区政府决定。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坡适度、排水畅通、设施完备、绿化美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公路责任主体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公路责任主体逐级向交通部门申报维修计划,然后按法定程序选择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佩带必要的安全标识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县(区)道、乡道,应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关同意,村道报告村委会,并告知村民。

第四章 路政及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农村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县道、乡道、村道分别不少于10米、5米和3米的标准划定建筑控制区,两侧外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镇(办)和村委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维护、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第十七条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确需通过公路埋设管线的,需经区农村公路管理机关审查,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确保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并在完工后予以恢复。横跨农村公路架设管线,也必须报农村公路管理机关批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净空高度。

第十八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在农村公路入口处应设立限载标志,采取限宽、限高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应当在农村公路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高路堤等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特别危险路段应当建设安全防护设施(防撞墙或防撞墩),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关按照公路标志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各镇(办)和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相关镇(办)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能及时恢复或不能满足机动车辆或行人通行的,村委会应当封闭交通,在道路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或告示牌。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区政府和镇(办)年度目标考核。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不落实,完不成养护责任目标,养护工作严重滞后,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通报批评、扣减养护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