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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争创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和发展后劲强的优势品牌产品,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每年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争创品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申报单位争创品牌后,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向县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质监局)申报,县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并向县政府提交奖励方案,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获批“名牌”、“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
(二)获批“省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获批“市质量奖”的,奖励3万元。
(三)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0万元;获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的,奖励5万元。
(四)获批“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的,奖励5万元;获批“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奖励2万元。
(五)获批“gap”(良好农业规范确认)、“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
(六)获批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五条扶持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帮扶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帮扶争创获批“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万元。
(二)帮扶争创获批“省质量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2万元。
(三)帮扶争创获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市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1万元。
(四)帮扶争创获批“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的,奖励1.5万元;获批“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
(五)对帮扶争创获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
第六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报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争创品牌申请表(见附件);
(二)品牌认定的文件、证书、公告等复印件;
(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创品牌工作奖励标准的通知》(政办〔〕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增部分创品牌奖励项目的通知》(政办〔〕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