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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争创省、市优质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施工进度
第一条工程标段施工总工期为240个自然日。
第二条开工日期以签订合同后监理签发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第三条承建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承建单位若无故拖延开工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对工程进展缓慢的工程队,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对工程进展缓慢影响省、市验收的,项目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重新更换施工单位。
第五条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素质优良、经验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项目工程部要编制、落实、检查和督促年度和阶段性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每周召开一次现场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会议,检查落实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情况,每月对各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项目监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丙级以上的资质。
第八条依据业主与监理签订的合同,监理单位拥有以下职权:
(一)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二)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三)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第九条监理单位对施工的进度、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做好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对现场施工的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必须做好分部分项的见证取样;必须做好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如实做好工程量隐蔽签证;必须做好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定及建立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单、回复单制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上报项目业主和县农发办备案,并给予相应处罚。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项目业主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更换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必须实施现场监督。监理人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以及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可依据合同约定对监理公司予以处罚。
第四章项目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由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县财政局及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及质检人员共同管理。制定工程质量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施工实践经验且责任心强的专职质检员,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任,并明确岗位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承建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精心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与质检人员职责要分明,按照各自的范围开展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在现场施工操作中,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按照工前有技术交底,工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的管理方法规范施工操作。
第十八条监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评定,现场跟踪监理,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监督予以返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评比。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县农发办。
第五章项目安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全程负责施工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施工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六章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农发办与项目业主负责收集项目立项、勘探、测量、设计、招投标、施工等相关资料及项目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承建单位负责编写并提供开工报告书,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日记,分项、分部评定,隐蔽工程的签证,月报和阶段性报表;提供工程项目的所有影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负责编写并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制度,监理日记,会议纪要,监理总结,施工质量报告,设计变更清单,隐蔽工程签证,试验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应当收集整理如下资料:
(一)申报、批复、测量、规划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各类合同及有关协议,监理资料,影像资料,工程量、隐蔽签证、评定表资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检验合格证,施工记录,测量记录,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等资料。
(二)验收报告、竣工报告、施工大事记、竣工图、工程断面图。
(三)工程资金审批资料、预算清单、阶段性预算清单、工程决算单、工程量审计、工程资金审计。
相关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统一封面、目录、封盒、装订规格。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不得改动。
第七章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资金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30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农发办根据现场监督人员和监理共同核准的工程量对工程款进行拨付。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现场监督人员和监理有权要求暂停对该工程款的拨付。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完毕,经自验合格率达95%以上,由承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验,由县农发办组织财政局、项目业主、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并报省市验收。验收不合格由农发办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