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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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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农村土地整治廉政风险,推进土地整治领域制度创新和源头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国土资源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以及与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以及与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署本系统、本部门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排查,系统分析农村土地整治工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分别制定应对防范措施,并将农村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绩效评价,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应当重点防范以下廉政风险:

(一)利用项目审批管理权违规设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项目审查中串通作假;在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投资预(决)算审批(查)过程中,任意降低和提高审批(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查),违规指定、照顾特定关系人参与评审等。

(二)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业务中,通过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确定合同单位,安排亲属参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等。

(三)帮助、默许有关单位规避招投标或者虚假招投标,降低标准或者弄虚作假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串通泄露标底等。

(四)在项目施工质量监管、工程量审核过程中,监管人员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放松质量监管,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量,弄虚作假变更设计套取资金等。

(五)违反规定程序、不按质量标准验收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或者干预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人员任意降低验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验收,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等。

(六)违规拨付项目资金;虚列项目开支;违规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未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拨付或者审核资金,对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应付不付,应减不减,项目业主串通他人高估冒算骗取项目资金等。

(七)违规设立小金库,变相开支。与项目承建单位串通一气,乱支滥发项目资金等。

(八)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降低审查标准或者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获取从业资格,隐瞒真相帮助中介机构获取土地整治项目评审资格等。

第五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程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变更、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操作规程,明确农村土地整治中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村庄整治、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标准、项目建设信息、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批进度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期、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依法公开招投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投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比选确定招标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方。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信息、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八条严把项目验收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完善验收标准,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验收行为,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规定,实行限时验收和验收责任追究制。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并办理工程结(决)算批复。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下达项目资金尾款。

第九条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业主应当按规范签订项目合同文本,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有项目合同文本。对合同填写不规范或者不认真执行合同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管理办法》以及《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审定并批复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地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费用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实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以及虚列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事业性农村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投资评审机构从业资格(备案)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和诚信考评,禁止失信或者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从事农村土地整治业务。严禁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任职或者以顾问等名义变相任职、领取报酬。

第十三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每年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变更、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要重点查处,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建章立制,确保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以及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