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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坚持“必要、择优、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招聘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聘用人员的招聘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用人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聘用的工勤、一般管理等辅助性岗位人员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聘用人员一般采取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自觉遵纪守法。
第八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年龄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二条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聘用一般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人员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要求等。
2.组织招聘。由局有关领导牵头,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进行必要的测试。
3.确定人选。由局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4.体格检查。岗位需要体检的,由局办公室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若体检不能达到所聘岗位要求的,重新组织推荐或选择本次公开招聘第二名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5.签订合同。应聘人员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散布有损用人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上访等活动的;
8.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对用人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9.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五次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十次及以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矿工五天及以上的;
10.非正常原因,合同期内连续十五天或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不能工作的;
11.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投诉三次以上的;
1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按照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清退聘用人员的;
5.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聘用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解除、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报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2.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要负责督促聘用人员办理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要在聘用人员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八条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提出是否录用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不符合录用要求的,按照
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录用要求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的请假,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日常教育、岗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评优评先。
第六章工资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待遇均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劳动合同约定待遇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其他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资等级:实行四级工资制:一是试用期工资制,二是正式录用工资制,三是聘用满两年工资制,四是聘用满五年工资制。特殊岗位(保洁、技术性等岗位)工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待遇:按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待遇。出差补贴、行车补贴、值班补贴、节日福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工作由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用百分制计算,85分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年终考核采用自评、民主测评和用人单位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计算出总得分(自评分占20%,民主测评分占20%,用人单位评议分占60%)。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凡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期内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优秀等次者可以优先续签劳动合同;
3.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