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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引进商业品牌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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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引进商业品牌暂行办法

一、高端商业品牌的定义和认定

高端商业品牌(服饰类,下同)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杰出表现,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的产品品牌,具有历史悠久,高美誉度、高价格、高品质及高品位等“一久四高”特点。

高端商业品牌采用目录的形式进行认定,分为国际一线品牌(含顶级和普通)和国际二线品牌,且根据变化进行滚动补充。

二、扶持对象及措施

1.对新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经营主体(直销或,下同),其所经营的单个高端商业品牌在区年度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自设立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该品牌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

2.对利用商业场地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经营主体的业主,其引进的单个品牌经营主体在该商场设立的专卖店或专柜年度创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可按该专卖店或专柜对区财力的贡献,给予业主一定引进费用补贴。

补贴兑现期限:该专卖店或专柜正式营业次年起三年。

三年累计最高补贴额度和标准:按照该专卖店或专柜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计算,但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1)属顶级国际一线品牌的,每平方米引进费用补贴为3000元;(2)属普通国际一线品牌的,每平方米引进费用补贴为2000元;(3)属国际二线品牌的,每平方米引进费用补贴为1000元。

每年兑现补贴给业主的金额计算方法:该品牌经营主体所设专卖店或专柜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同口径的且上述第1款已兑现的奖励部分+业主缴纳的与该专卖店或专柜直接相关的房产税区级分成部分。

三、申请程序

扶持对象应在每年五月份前向所在街道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的兑现申请,经区品牌带动办(区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对新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经营主体,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供申请报告、品牌所有权证明或权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利用商业场地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经营主体的业主,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申请报告、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品牌或直销的证明、品牌在该商场的销售业绩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

1.扶持资金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2.扶持对象须纳税在区。

3.高端商业品牌目录根据福布斯年度世界顶级奢侈品调查、世界品牌实验室关于世界顶级奢侈品牌100强等排名确定。年的目录以文件附件的形式,随同本文件一并公布。今后目录如有变动,将由区品牌带动办(区经贸局)另行公布。品牌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排名如有变动,以首次认定的为准。

4.扶持对象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5.在引进高端商业品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需予以鼓励扶持,而本暂行办法未明确的,其具体扶持措施由区品牌带动办(区经贸局)提请区政府按个案另行研究确定。

6.本暂行办法由区品牌带动办(区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