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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省加快建设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实现《区软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5年)》(政〔〕132号)所制定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政文〔〕37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府〔〕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在我区、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从事应用软件经营的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下称双软证书)。
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双软证书。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双软证书。
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须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市动漫企业”。
从事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证书之一:(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证书;(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5)双软证书。
第四条扶持对象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1.规模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按照区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期限自第一次享受奖励年度起五年。
企业符合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其中应由我区承担的扶持资金予以扣除。
2.重点企业奖励。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进入省政府软件骨干企业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定额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定额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5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三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50%给予企业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无偿资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政文〔〕374号)取得省级财政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优秀骨干人才产业化项目,给予所获得省级财政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
5.贷款贴息。企业贷款当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按照区级税收的20%给予贷款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期限自贷款之日起两年。
6.贷款担保。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可由市区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当年缴纳地方级税收的3倍提供贷款担保,单个企业贷款担保额最高不超过市区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10%。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3项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2号)享受就学优先照顾。
第六条按照《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创业工作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我区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资助10万元。
第七条区级财政每年从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软件人才培训基地与软件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
第八条企业应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经纳税所属街道、开元国投公司(软件园区内企业)、区科技局(软件园区外企业)初审,区财政局复审,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扶持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入库期纳税证明(第四条1、3、5、6项);
(五)省、市立项或获得称号的证明材料(第四条2、4项);
(六)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创办企业等相关材料(第六条);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予特殊扶持的,可按个案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但是,企业入驻软件园的,可同时享受《市软件园二期(园)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引进入驻软件园二期企业物业补贴的优惠政策》中的有关扶持。
除第四条规定的重点企业奖励和无偿资助、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资助外,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区级税收。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从当年安排的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列支,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138号)中关于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的扶持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