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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建安企业所在乡镇应加强与建安企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外出经营情况,落实鼓励政策,动员企业回我县纳税。税收征管部门及时调查了解县域内外建安企业所得税税负,及对我县企业具体的纳税影响额度,配合乡镇政府做好鼓励政策评估工作。
二、出台鼓励政策扶持企业发展。针对外出经营建安项目县内外税收差异点及影响数额,根据征管权限不同区别对待。规费收入减免,由企业提出申请后通知税务代征部门予以减免。外出经营建安项目回县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回县已缴纳所得税总额中地方级收入部分分档分段计算安排资金补助企业技改、创新、设备购置、招投标费用等发展支出。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回县纳税所得税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部分,按地方级收入70%额度安排补助资金;所得税总额30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级收入60%额度安排补助资金。
三、部门通力合作落实鼓励政策
体制分成:县级财政在年终县乡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将外出经营建安项目回县纳税(所得税)单列结算,不列入当年县乡体制分成结算和下一年度乡镇收入基数,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回县缴纳所得税地方级部分减除补助企业支出部分,实行县乡(镇)按30%:70%分成。县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县直相关业务配合部门业务经费支出。
税额认定:县税务征管部门负责认定外出经营建安项目回县纳税具体数额(提供外地工程项目合同、我县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地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发票财务联等),严格区分县域内外建安项目所得税。
乡镇兑现:建安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应全力为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做好回县纳税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规费减免,负责企业发展补助资金安排工作,通过乡镇年度纳税大户表彰、扶持民企发展等方式及时兑现年度奖励扶持政策。如县级政府已经就相同内容安排部分扶持奖励,乡镇政府可予抵减县级政府已补助部分,就应安排与已安排两者差额部分安排奖励扶持。
资金调度:外出经营建安项目回县缴纳所得税地方级部分县乡结算时先留存县级财政,待兑现鼓励政策时,进行专项调度拨款,确保专项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四、其他事项
以上办法从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由县财政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