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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产税收征收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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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产税收征收办法

一、凡在我县承建企业新建房产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均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二、新建房产的企业包括在我县登记注册进行新建房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新建房产包括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不包括“三通一平”和基础打桩工程项目以及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规定的自产货物。

三、承建企业新建房产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各税费,应在新建房产工程项目施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承包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项目应缴纳各税费的结算手续,并取得“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承建企业新建房产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其申报的建安项目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本通知第四条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但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高于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纳税人采用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收的,其承建的建安工程项目计税营业收入=建筑面积×最低计税价格。

四、企业新建房产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如下(不包括“三通一平”和基础打桩工程项目金额):

1、框架结构第平方米500元;

2、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3、其他结构(不包括简易搭盖)每平方米300元;

4、简易搭盖每平方米150元。

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企业“三通一平”和基础打桩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另星工程不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以上最低计税价格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五、实行“先征税后办理产权证”办法

新建房产的企业在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附后),房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新建房产的企业未能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星所有权证。新建房产的企业未按规定索取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足给予处罚

六、本办法自年7月l日起实行,凡在此之前企业新建房产项目未办理新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己办理新建房产房屋所有证未按规定完税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