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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我市依靠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评审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每两年一届,由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有较大范围、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的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单项受奖人数和受奖单位实行限额,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一)一等奖:属国内、省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授予数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为8万元。
(二)二等奖:属市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授予数不超过8项,每项奖金为5万元。
(三)三等奖:属本市领先,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先进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授予数不超过15项,每项奖金为2万元。
个人完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完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审或鉴定和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个人负责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资质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的候选人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不得参加专业组评审。
(四)专业组评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候选项目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实际参与评审委员应占总数2/3以上。
第十二条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所得奖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已获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可再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且原则上可高套一个等级。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者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