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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服务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店牌店招的审批、管理、整治以及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1、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店牌店招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工作;
2、区灯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审批等具体工作。按照区政府和市灯管办要求,协调区直各部门及各街道工作,制订工作方案,规范管理制度,按规定收费,审批设置许可证,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等。
3、区工商局及各工商所,在经营者注册登记、年检、变更时,应告知其到区灯管办申办店牌店招设置许可证。
4、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城管科,负责申办店牌店招的收件、现场勘察;违章店牌店招的巡查和拆除,并视情组织联合执法。
5、区财政局负责店牌店招设置许可证收费的收支两条线和灯光夜景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6、区园林局负责公园的灯光夜景专项管理工作。
(二)街道职责
1、各街道(含两街管委会)确定一名分管副主任负责店牌店招的审批管理、整治和灯光夜景的管理工作。
2、各街道城管科确定1—2名人员,负责辖区内店牌店招许可证申领和年检的收件、初审、现场勘察和灯光夜景巡查检查工作。
3、各街道城管科组织对辖区内店牌店招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无许可证、未年检、破损、无主等现象,负责通知整改、处罚和强制拆除。
(三)经费管理
区灯管办按市政府和区财政局规定,收取店牌店招设置许可证的城市资源占用费,并统一上交区财政。区财政每半年一次,将此经费全额回拨用于店牌店招管理工作,其中区灯管办40%、各街道60%;区灯管办对完成任务好的前三名街道,按其收取城市资源占用总额的10%予以奖励。北岸(段)设置灯光夜景的楼盘和公园,安装专用电表,电费每半年由区灯管办上报市财政核拨一次。
二、店牌店招设置许可证审批基本规范和审批程序
店牌店招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共、自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置等,用于标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根据《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店牌店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店牌店招管理审批范围: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
(二)店牌店招设置标准:
1、店牌店招应结合建筑物立面统一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如多个单位公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门框、门柱及通透玻璃上不得设置店牌和户外广告。
2、店牌店招应设置在建筑物二楼窗或檐口以下(产权无异议)。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中线;上端不得高于二楼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梁高+窗高度,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下端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厚度应不大于0.3米。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
3、店牌店招设置使用材质应美观、坚固。骨架应使用钢、铝构件,不得使用木材,确保不坠落伤人。立面应使用铝塑板、PU板等新型装饰材料,不得使用喷绘布、贴纸、三合板、泡沫塑料和其他易损材料制作店牌店招。灯光应使用内透式,不得使用外打灯;电源、电源线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店牌店招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同一路段应采用协调一致的色彩,不宜大红大绿。店牌店招的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符合传统的审美观,不得使用低级、庸俗、噱头和误导消费的内容及画面。
5、店牌店招设置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窗户。
(三)店牌店招设置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2)广告主营业执照;
(3)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4)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以上复印件均要加盖公章或按手印。
2、初审:街道城管科初审人员要对所报批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发给收件单;对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初审所需资料,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视为不申请。
3、勘察:街道城管科初审人员应到现场勘察,核对面积、相关资料,并签注意见后报区灯管办。各街道城管科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和现场勘察。
4、审批:区灯管办收到街道城管科送来的初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作出同意设置或不同意设置的批复,并录入电脑,在区政务网上公布(逾期未作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5、发证:由区灯管办登记人员按规定收费后,发放《户外灯光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置的,出具退件单,并说明理由。
6、收缴城市资源占用费:按照市政府[]14号专题会议纪要,店牌店招按照自身广告位置使用底价平均价10元/平方米·年标准执行收缴。
(四)年检:企业(店)取得店牌店招许可证之后,应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1、区灯管办应每年6月上旬在区政务网年检公告,并在企业(店)设置许可证期满前一个月电话通知商家。
2、企业(店)按发证时间将满一年,应提前半个月携许可证到所在街道城管科申办年检,逾期申办的给与警告、罚款。各街道城管科核对无变化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灯管办。
3、区灯管办核准后,按规定收取年度城市资源占用费,在其许可证上进行年检签章。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违章整治:对违反《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相关要求的,由各街道城管科负责责令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1、对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达半年以上的,街道城管科应上门督促其申领,经督促三次以上仍不申领的,按擅自设立户外广告处理。
2、店牌店招因长期使用破损,各街道城管科应发出整改通知书,一周内未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
3、对店牌店招面积、材质、灯光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超出许可证审批范围的,各街道城管科应发出整改通知书,一周内未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