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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保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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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保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我区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给予鼓励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2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5元。四是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城镇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区政府适时调整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十、基金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熟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政府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我区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