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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促进投资工作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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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促进投资工作暂行办法

一、产业导向

(一)重点引进泵阀等装备制造业、港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精细化工、农副食品深加工、新材料、旅游开发项目。

(二)注重引进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资源利用率高的项目以及涉农产业化项目。

(三)加大引进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类项目。

二、投资标准

(一)投资规模。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落户省精细化工基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落户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投资强度。落户县经济开发区和省精细化工基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亩;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

(三)亩均税收。落户县经济开发区和省精细化工基地的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年。

(四)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三、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并剔除税收成本)入库额,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给予支持。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和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类项目,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根据增值税、企业??前三年按100%,后二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给予支持。

3、租赁、购买厂房经营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并剔除税收成本)入库额,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给予支持。

4、船舶制造、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化工类项目不享受以上财政税收政策。

(二)规费政策。

凡新引进到县经济开发区的各类工业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不含工本费);凡新引进到省精细化工基地以及工业园的各类工业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三)土地政策。

1、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最低价。

2、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鼓励工业企业提高项目容积率,在原有土地上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在我县新建的二层以上(含二层)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第二层补助80元/㎡,第三层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补助2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房产,除政府收购、企业资产重组以外,正常生产经营10年以上方可转让。不足10年转让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所享受的全部优惠所得。

四、服务保障

(一)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程服务,招商、国土、环保、住建、工商、税务、公安、供电等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县负责人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三)各载体负责申报园区内企业应享受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审核,并予以及时兑现。

(四)对重点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对侵害外来投资者的不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投诉服务。由县监察局、招商局及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共同组建“经济110投诉服务中心”,设在县监察局。及时处理外来投资企业在办证、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于入驻我县的各类投资企业,需要在劳动、用工、招聘、办公、住房、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的,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

五、落户县台创园的台资项目(含港澳、外资项目),其投资标准以及应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按县台创园相关规定执行,引进的内资工业项目比照县经济开发区标准执行。

六、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种产业优惠政策,凡经许可现适用于中部地区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现行鼓励投资的各项规定及优惠政策,我县均遵照执行。

七、本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在我县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和机构。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全县内各载体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九、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