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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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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供养规模。从年1月起,全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1800元,并逐步建立五保供养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和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环境和条件,努力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年全县集中供养(居住)率达到20%;年集中供养(居住)率达到30%;到“”末,集中供养(居住)率达到40%,有条件的镇争取集中供养(居住)率达到50%;到年末,力争全县所有敬老院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完善资金供给渠道。

1、统一确定全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从年起,居住敬老院五保对象的生活费每人每年1800元,今后随着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县政府适时提高供养标准。

2、经费来源坚持政府供给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政府确定的供养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作为补充。

3、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民政部门核准的各镇敬老院五保对象花名册,按月打卡发放供养资金。

(二)改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努力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

改扩建一批敬老院。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对全县农村敬老院资源进行整合,重点建设农村区域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形成规模较大,功能齐全,集修养、娱乐、健身、康复为一体的中心敬老院。年计划投资300万元,兴建5所中心敬老院,年、年,再兴建10所中心敬老院,并且充分利用乡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后闲置的公用房屋兴办敬老院,达到全县平均每个镇有3所以上敬老院的标准。加强对撤并敬老院的资产清查评估,防止资产流失。撤并敬老院的用地和所有资产,全部由中心敬老院接受、管理、开发利用或变卖,其经济收入用于中心敬老院建设和发展再生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完善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产权手续,明确公共财产归属。

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整合和改扩建后的每个农村敬老院床位数不少于80张,床位利用率确保达到80%以上。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居住)率。对要求入院的五保对象,坚持实行个人申请、医疗体检、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敬老院的程序,对那些不宜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镇政府应不予批准。

建设一批“五保老人之家”。按照“离户不离村、离家不离土”的原则,选择靠近村部、学校或自然村庄,散居五保户相对集中,交通较为方便,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地方,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五保老人之家”。对撤并的旧敬老院可按照“五保老人之家”的要求进行改造维修。

(三)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敬老院服务队伍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要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考试录用相结合的办法选聘,同时注意选聘一些思想好、作风正、肯吃苦、热心为五保老人服务的人到敬老院工作。服务人员原则上按供养人数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实行公开招聘,也可从各镇富余人员中选拔录用,并加强岗位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院长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院务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推行“三化服务”,即分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多样化服务,探索“三自”管理模式,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为各镇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要将贯彻落实《条例》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加大对敬老院和“五保之家”建设的投入力度,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组织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形成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集中供养(居住)率达不到计划要求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采取“以钱养事”的办法,切实解决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待遇问题,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或社会服务性行业制订标准,原则上按敬老院规模大小,分800元、700元、600元三个档次确定院长及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对服务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超过1:10比例的,工作人员月工资标准要适当提高,以上所需经费列入各镇财政预算。

(三)实行奖励机制。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各镇新建敬老院,按每间房屋(25平方米以上)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购置房间内部设施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每年,县民政部门对各镇敬老院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院长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四)发展院办经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业等,走自给自足的发展路子。各镇政府要保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有的耕地、山林、水面不受侵占,并帮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以副养院的能力。

(五)完善监督机制。县民政、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县综治、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