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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文艺,鼓励创作,规范评奖,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文学艺术奖(以下简称文学艺术奖)是市政府最高文艺奖项,分文学、艺术两个类别,每2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奖活动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参评的作者,应在我市工作或户籍、人事劳动关系在我市。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应为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篇幅在50%以上。
第五条参评作品应为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公开报刊发表或公开展演(映)的创作成果,其出版、发表或展演(映)日期应在规定评奖年限内。
第六条设立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具体工作。组委会内设文学奖评审组和艺术奖评审组,由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奖
第七条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除特等奖外,文学艺术奖按以下类别分设一、二、三等奖。
(一)文学奖:
1.成集图书;
2.长篇小说、20集以上的电视文学剧本;
3.中篇小说、10集以上电视文学剧本、电影文学剧本、大型戏剧文学剧本等单篇作品;
4.短篇小说、散文、诗歌、文艺评论、报告文学、儿童文学、1-9集电视文学剧本、戏剧小品等单篇作品。
(二)艺术奖:
1.艺术专集、专著作品;
2.单项和单幅作品;
3.表演奖。
第八条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具有突出思想、艺术价值,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作品或表演者。
(二)二等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价值,在省内具有影响的文学奖作品或在省内外具有影响的艺术作品、表演者。
(三)三等奖:具有一定思想、艺术价值,在市内具有影响的文学作品或在省内具有影响的艺术作品、表演者。
评奖时段内,如有在国内外获得大奖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由组委会专门研究,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参评范围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文学奖参评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单篇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戏剧文学、影视文学和儿童文学等);
(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并且未参加我市社会科学评奖的文学理论、评论类作品;
(四)省级以上调演的戏剧,或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
第十条艺术奖参评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的作品(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等);
(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并且未参加市社会科学评奖的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
(四)省级以上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戏剧、音乐、舞蹈比赛或调演中,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中,表演成就突出者。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者填写《评奖作品申报表》,由组委会办公室登记。申报者须提供参评作品。对作者未申报而确有较大影响的作品,经相关组织推荐,可列入评选对象。
(二)初评。评审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入围作品或表演者。
(三)复评。评审组对入围作品进行复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作品或表演者名单。
(四)审定。组委会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获奖作品或表演者名单。
(五)报批。组委会办公室将审定后的获奖作品或表演者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10天,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由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参评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经查实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组委会报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消除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组委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的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有异议,须经组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