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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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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信心,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消除区域金融安全隐患,稳定我县经济金融形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县企业应急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应急风险基金)。

第二条应急风险基金是由县财政局牵头设立(可吸收县域内企业协会、商会、民间资本入股),用于经县政府批准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专门用于企业贷款资金调头的专项基金,应急风险基金首期本金为2000万元,以后待条件成熟再适时增资。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应急风险基金适用对象为在县境内注册设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物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应急风险基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县产业鼓励发展范围;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近三年平均税收不低于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三)企业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同意继续发放贷款并同意签订四方协议。

(四)企业应有相应的反担保或抵押措施。

(五)特殊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应急风险基金的申报及运作

第五条应急风险基金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管理,在银行开设“县企业应急风险基金”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企业需填写应急风险基金申报表并附近三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县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如无异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异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企业。

第七条应急风险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申报企业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支付应急风险基金使用费,所得各项收益计入应急风险基金本金进行滚存使用。

第八条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给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第九条优先支持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优先支持在县内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十条由县内企业协会、商会推荐的企业,其调头资金由协会、商会按1︰1比例和政府风险基金同步到位。

第十一条单个企业调头资金为企业当期还贷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提请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县金融办由专人负责资金借出、回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风险基金的安全良性使用。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应急风险基金所得收益包括调头资金使用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应急风险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充实基金池,待达到一定规模后,经县政府批准用于弥补银行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检查、稽核应急风险基金的日常财务账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保证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