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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园林绿化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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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园林绿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不断改善县城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县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范围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直、驻县各单位及湾沚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县城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广场街道绿地及道路地面绿化。

(二)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单位、学校等单位以及公用设施附设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四)防护绿地:指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隔离绿化带、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五)其它绿地:指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县城绿地管理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部门管理;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单位管理;

(三)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的绿地,归房屋产权单位管理;

(四)县城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绿地,归个人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县城园林绿地的维护和管理。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加强向市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增强爱护县城绿地的意识,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县城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

第八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规划范围内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县直、驻县各单位及湾沚镇负责本单位园林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明确其管护区,并配有绿化监督人员,明确专人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县城绿化植物。

第十条禁止将县城绿地出租或用作抵押,县城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园绿地。

第十一条县城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都必须按照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地。

第十二条因县城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县城规划绿地的,必须征得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同意,报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移植、修剪县城树木的,应按管理权限,由申请单位向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报批。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县城绿地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绿地,须报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审批。

(二)除县城市政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在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址按原面积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责令其恢复。

(三)县城市政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

(四)临时占用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报批临时占用县城绿地、改变县城绿地使用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必须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申请,不得分次申请。

(二)使用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以及《县城树木准伐证》、《县城树木准移证》、《县城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不得越权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安全责任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树权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三日内报告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县直、驻县各单位及湾沚镇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庭院绿化美化工作。

第三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批准,擅自占用县城绿地和破坏绿化种植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已发生的非法占用县城绿地和破坏县城绿化植物的,必须限期退还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绿地和绿化植物的成本给予经济补偿,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必须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及超批准量砍伐、移植树木和超过批准占用时间占用县城绿地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损害、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越权批准占用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按擅自占用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