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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储备金管理试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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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储备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政规发[]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物业管理储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储备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紧急维修资金的周转。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存物业管理储备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储备金属全体业主所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物业管理储备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开具由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票据。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不得申请办理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缴存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使用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储备金:

(一)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

(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需紧急维修的。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用于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紧急维修,应为存在危及房屋安全、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用于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紧急维修使用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紧急情况需立即维修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立即安排维修,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同时报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事后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经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员会借支,待维修资金拨付后偿还。

(二)发现安全隐患需维修的

1、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现状情况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2、经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认定;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同意后,邀请部分业主参与监督实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4、实施完成后,经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员会借支,待维修资金拨付后偿还。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须为出现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退出而新物业服务企业没进驻情况。

第十三条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申请使用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就保证小区基本管理服务要求,提出资金预算报告及在30日内选聘新的物服企业方案;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三)报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认定后予以列支。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管理储备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账目,并每年至少一次将资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

第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