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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并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并结合现有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中的永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临时性绿地绿线界定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并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如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或损坏绿化设施、砍伐(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在未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收缴异地补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