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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制定修车洗车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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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制定修车洗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县城车辆维修、清洗、保洁等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内主次干道上修车洗车门店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保洁等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内修车、洗车门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开办修车、洗车门店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开办的修车、洗车门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登记备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的修车、洗车门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室内修车、洗车场地;

(二)具备油渍、泥沙、污水等处理设施;

(三)具备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修车、洗车门店下列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二)损坏道路、花池、下水道、路沿石等市政设施的;

(三)在门店周边道路、树木和绿篱内吊挂、晾晒物品的;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

(五)将废水、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或周边花池、绿篱内的。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