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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运行管理,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有效对接平台,有效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主要为用户提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银企融资对接服务的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
第三条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金融服务网”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金融服务网主办单位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布淫秽、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金融服务网由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主办,市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协办,银行、农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企业为金融服务网的主要用户。
第六条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网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负责审核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并相关信息;
(三)负责市政府有关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的政策信息;
(四)会同市人民银行监督、考核金融服务网运行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金融服务网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市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信息,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二)负责制定金融服务网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三)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的准入资格;
(四)负责金融服务网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五)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银行、小贷公司和企业网上融资对接工作的正常流转;
(六)负责金融服务网的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协助各部门调整和更新栏目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畅通;
(七)负责定期对金融服务网运行及银企对接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八条市银监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金融监管等有关政策信息;
(二)监督、受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举报,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行为。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行业相关政策;
(二)负责组织中小企业用户网上注册和管理。
第十条银行、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融资产品和业务流程;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受理企业融资、担保等业务申请;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解答企业融资咨询,并提供相应融资服务。
第三章信息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服务网作为对外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的主要渠道,通过电视、网络、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的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应在金融服务网上同时。
第十二条各县区、市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县区、市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并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的信息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与事实不符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信息,经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清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登陆和使用
第一节银行的登陆和使用
第十五条各银行应指定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人员负责信息以及对企业贷款申请信息的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分配。
第十六条各银行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
第十七条各银行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应及时上网交流。
第十八条各银行在收到企业网上融资需求的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根据本机构贷款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应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贷前调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各银行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扩散。
第二十条小贷公司的登陆和使用参照银行用户登陆及使用规定。
第二节企业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中小企业可自主在金融服务网上提出注册申请,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
第二十二条各中小企业应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后方可以使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功能。
第二十三条各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服务网提出融资申请时,应同意受理银行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本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中小企业在登陆金融服务网时使用的主要功能为:查询政策信息和金融产品、宣传自身项目和产品信息、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第二十五条各中小企业注册会员、查询信息以及提交融资需求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中小企业应自觉填写和真实信息,不得虚假融资需求或通过不实信息骗取银行贷款。
第二十七条各中小企业应加强保密意识,用户名和密码应有专人管理。密码应定期进行更新,人员变动时密码应即时更新。
第三节担保机构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担保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以及对企业提出服务申请信息的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分配。
第二十九条各担保机构的服务事项(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资料要件等)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更新。
第三十条各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在网上交流。
第三十一条各担保机构在收到企业网上申请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应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现场勘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各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部扩散。
第五章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金融服务网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登录金融服务网信息管理系统,未经允许不得对数据库、应用程序、金融服务网功能和相应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操作。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金融服务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安全,金融服务网信息更新工作不允许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
第三十八条金融服务网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服务网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单位和个人资料。
第三十九条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有权删除网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并在删除前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金融服务网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加强对金融服务网系统安全的实时监控。金融服务网内容应定期备份,由专人负责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银行按月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办理融资申请情况,会同市金融办按季考核通报金融服务网运行情况;确保金融服务网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按季组织开展对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使用金融服务网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网相关参与单位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取组织检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对企业普遍反映不良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金融服务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信息或栏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错误的;
(二)银行、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不按规定时间受理企业融资及担保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务网信息的;
(四)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泄密的。
第四十五条金融服务网工作纳入市金融工作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