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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分级管理原则。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合理排序原则。应当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四)滚动管理原则。财政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
第四条市级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市级部门项目库。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二级预算单位或本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管理。
第五条市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开展项目自评,并组织对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评审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库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储备。
(三)从部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项目库的清理,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的项目库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纳入市财政项目库。市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职责:制定市财政项目库管理的制度;优化、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软件;审查市级部门的项目申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
第三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八条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和部门内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择优筛选项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筛选并经必要的论证审核后编制市级部门项目库。
第九条市级部门项目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上”,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从部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一下”,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反馈给市级主管部门。
“二上”,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再次上报市财政部门。
“二下”,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整意见审核后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批复到市级部门。
第十条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以下顺序排序:
(一)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市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项目。
(二)政策性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明确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经常性专项项目,市级部门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每年必须发生的专项支出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经常性专项项目原则上在每年度编制项目预算时固定项目名称、项目金额(或按定员定额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项目如需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
(五)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合同或协议;
(七)如延续项目年度计划或项目预算有较大调整,提供项目调整依据。
(七)项目预算内容明细清单。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特点提供前六项中的相关材料,第七项材料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供。
第十四条培训、会议、人员经费补助等专项公用类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供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培训、会议的人数;
(二)培训、会议的天数;
(三)培训、会议的食标准;
(四)需要经费补助的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
第十五条发展类项目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各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从基层部门预算单位起逐级申报并编制项目预算;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筛选、论证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市级主管部门从部门项目库中统筹平衡、择优筛选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四)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编制“一上”审核意见分为三类:经审核初步同意在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作为“纳入预算项目”;经审核,确定财政不予安排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其余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编制“二上”审核意见分为两类:经审核确定纳入本年度预算的项目,作为“纳入预算项目”,其他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滚动至下年。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项目,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应从财政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选取。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市财政项目库和市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在当年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应当分别对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当年已安排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或执行期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从项目库中予以清除。
淘汰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除后,原则上不得在下一年度再重新申报。如因政策等因素变化确需预算安排,可作为新增项目重新纳入项目库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在下年度预算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应在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内,编报下一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滚动到下一年财政项目库。滚动管理的延续项目,其项目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否则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提供项目调整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当年预算未安排的备选项目,滚动纳入下一年财政项目库,但连续三年未安排资金的备选项目不再继续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