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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支出预算工作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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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支出预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级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法定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市级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市级财力的预算安排,首先保障市级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安排预算内外资金。

(三)零基预算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零”为基数全面核定和分配市级部门的各项财政开支。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市级部门所承担的职能、行业和业务特点以及经费管理体制,将市级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

(五)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和资产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适时调整原则。基本支出的核算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库数据,应当根据市级部门信息的变化适时更新,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章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

第六条定员定额和资产是测算和编制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和开支标准。

资产,是指市级部门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建形成的资产、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购建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的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具体表现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公平透明原则。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市级部门的实际支出水平,并予以完全公开。

(二)量力而行原则。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规范原则。规范制定定额标准,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定额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标准:包括离退休经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分为定额项目和单项核定项目,定额项目预算依据分类分档定额标准核算。

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印刷费、咨询费、取暖费、手续费、劳务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单项核定项目包括:专项网络通讯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其他较大金额、不宜实行定额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按照市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国家工资制度和其他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

(三)对共性的、经常性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实行单项标准定额;对无法细化成单项定额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按照量化的原则归类核定综合定额。对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的特殊单位或项目按其特殊性采取单独核定的方法。

(四)根据部门职能、性质、业务特点、经费供给体制等的不同划分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结合财力状况,分类分档确定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项目的开支标准。

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部门预算编制启动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研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和核定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测算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将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适用标准等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按照单位预算管理性质、财政供给政策和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进行审核后,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和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和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自主调整、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将基本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设立并编制市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为解决部门预算编制中难以预料的临时性开支和增人增资,有效减少和避免部门预算执行中零星追加预算的现象,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同时,按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额的3%-5%编制市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基本支出预算。如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有关部门报经市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根据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均衡拨付基本支出经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费根据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以后变动的人员、车辆等信息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支出定额标准计算所需经费后,动用市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适时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范核算支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资金结余应按照《市市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