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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垃圾处理
主要包括垃圾清理收集、垃圾运输、垃圾处理等费用,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我区域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集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垃圾
1、本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月3元/人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2、集居民户按每月5元/户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3、集区域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有经营单位或业主支付。其中:
(1)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2元/月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2)水果业、其他行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3)浴室、旅社等行业按每月8元/床位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4)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1.5元/月,临时集贸市场按每天1元/摊位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建筑垃圾
1、集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含安装、装饰),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六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在项目报建时征收。
2、集内的建筑渣土处理费按渣土处理形式收取。标准为:回填土调剂费2元/吨,建筑渣土弃置费3元/吨。
3、住户装璜建筑渣土处理费按100m2以下200元/户•次。100平方米以上250元/户•次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在办理房产证时,由建房办代收。
4、集区域内新建的商品房、住房每户一次性征收1200元终身垃圾处理费,门市房每户一次性征收600元终身垃圾处理费。
(三)集内的生产垃圾及其他垃圾,由环卫所接受委托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1、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垃圾清运30元/吨,化工有害垃圾50元/吨。
2、粪便代运标准30元/车。
3、医院、诊所等行业垃圾清运,按10元/床位·月的标准缴纳。
三、收费管理办法
垃圾处理费由司徒村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征收。
附事业单位(各单位按每年500元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国税、工商、派出所、国土所、交警中队、运管所、农行、信用社、供电所、水利站、自来水厂、邮政支局、电信支局、广电站、卫生院、中学、中心校、幼儿园、成教、个协、粮管所、供销社、食品站、兽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