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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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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创新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通过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攻关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支持,引导和激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吸引民资、外资、金融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逐步建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二条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外延式、粗放型向集约型、内涵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以2005年500万元为基数,暂定实施期5年,每年以40%幅度增长。

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创新基金面向在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诚信的社会形象。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三、基金支持的内容

第七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眼镜及视光学材料、五金工具及合金材料、汽摩关键零部件、彩印及复合包装材料、木业深加工制品、精细化工、高档纺织品、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信息及机电一体化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提升开发,同时支持有望形成新型产业的其它门类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攻关。

第八条创新基金支持现有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既支持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研发能力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也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开展新产品研制并实施产业化。

第九条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其中试及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攻关费用进行资助。

第十条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在近期内能产生较大产业规模,形成较大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资助。

第十一条创新基金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因产品系列化仍需进行研发或不断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认证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对引进先进技术或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能促进传统产品升级换代,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附加值或显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增强传统产品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贴息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对产品本身技术含量不高,但因创意新并形成专利的新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并能较快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试验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对因未被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指南,而不能申报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产品,而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并能在近期内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品所进行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资助。

四、基金支持形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合作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贷款:对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高校研究所专业人才带科研成果来创业,创业性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因创业资金困难的,经资格审查,成果认定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贷款支持的形式,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投资合作: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合作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双百工程”及创新基金工作的领导,并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制定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八条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拨入创新基金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团,为创新基金管理提供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

第二十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派员组成,在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评审专家人员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六、项目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局每年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借款协议和付息凭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对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基金办”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成熟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根据咨询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局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局审定批准后,交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并进行最终确认后由科学技术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七、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评审被确定作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基金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度拨款计划,并结合项目实施确定考核目标,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条财政局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基金办”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原则上在创新基金中划出不高于8%的比例作为费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对完不成项目规定任务的企业,今后不再作为创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己签合同项目经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基金帐户。

第三十五条“基金办”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