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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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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形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的奖励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市组织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获得者。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市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选和奖励基金发放、管理,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基金调整建议。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列支范围

(一)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的政府奖励;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人员一次性培训补偿;

(三)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一次性奖励;

(四)市级一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费用;

(五)奖励为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公示、表彰等费用;

第七条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高级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或高级技能人才政府奖励。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心于的经济建设并作出贡献者;

(二)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在生产、科研中发挥关键作用且成效显著,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且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发挥传、帮、带作用且效果明显;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技术工人岗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

(五)新技师、高级技师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必须持本办法实施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获得的技师证书、高级技师证书。

(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奖励标准

(一)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市高级技能人才中,每年评出200名有突出贡献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者发给一次性培训补贴,其标准为:2000元/人。

(三)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国家级技术能手10000元、省级技术能手5000元、市级技术能手2000元、市技术能手1000元。

第九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申报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2.用人单位推荐;

3.主管部门申报;

4.评审委员会评审考核;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的人员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政府奖励”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

(2)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者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的“市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备案登记表”原件。

3.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申请一次性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的“市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备案登记表”原件。

(三)凡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的人员,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资金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考核确定,连续评选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