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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原则,对年度生态创建示范典型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1.生态村建设:包括国家生态乡(全国环境优美乡)建设,国家、省、市级生态村建设。
2.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饭店创建。
4.列入省、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试点村。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创建为国家生态乡(全国环境优美乡)的,奖励20万元;创建为省级环境优美乡的,奖励10万元。
2.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创建为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
3.完成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奖励5万元。
4.创建为国家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创建为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
5.创建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奖励3万元;创建为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创建为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0.5万元。
6.创建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创建为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0.5万元。
7.完成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建设任务的,奖励2万元;完成市级农村环境综合试点村建设任务的,奖励1万元。
第五条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1.政府投资或全部由扶持资金建设的生态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2.生态创建必须通过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工程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奖励资金的拨付
符合生态创建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建设主体或投资者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态项目建设,巩固生态创建成果,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2.建立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账目,定期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生态创建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4.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