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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工作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就业容量。
(三)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算较为合理。
(四)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开发投入少,转化快,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创业项目。
二、创业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创业项目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向各(区)劳动保障所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写《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并编制《市创业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经各(区)劳动保障所初评,并经所在(区)政府确认后,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区)报送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认后进入市创业项目库。
三、创业项目库的建立和推介
市就业管理中心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创业项目按产业类别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实现各(区)创业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劳动保障所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创业项目,以供创业方选择。
四、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与项目绩效挂钩。具体为:
1.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600元/项目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3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的,补贴500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8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根据补贴资金市两级共担的原则,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市里确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同额配比,并另行给付相应的创业项目推介奖励。
五、补贴申报程序
1.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专家审核通过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2.项目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推介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征集开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以上两项资金补贴材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集后,上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六、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的管理和服务
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所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为创业方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处理创业方在创业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
(2)及时掌握创业方的经营状况;
(3)定期做好创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