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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活动,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学者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优势,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决策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法制专家库。依法行政法制专家由市政府聘请并颁发《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的聘书,聘期为三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法制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行政法制专家需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之一:
(一)专门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并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具有丰富法制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官、检察官;
(三)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取得显著业绩的高级律师;
(四)其他因政府需要而聘请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具有不适合作为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的情形的。
对于已经聘请的专家在聘请期内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条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的选聘程序,本市范围内的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人选;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建议聘请名单报送市政府审定;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各聘用人员颁发《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聘书。
本市范围以外的知名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确需纳入专家库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邀请并纳入建议聘请名单。
第六条依法行政法制专家主要就下列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四)其他需要提供依法行政咨询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依法行政法制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会议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专家。
每次咨询论证会的与会专家人数不少于三人,专家意见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依法行政法制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可以要求市政府提供或者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咨询任务需要,可向市政府提出专题调研的建议。
第九条 依法行政法制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工作中获得的机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非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或授权,不得对外透露咨询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制专家库对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