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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体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的征收主体,负责社会抚养的征收管理工作。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做好社会抚养征收的信息提供、调查笔录、告知送达和催收催缴等工作。严禁征收主体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抚养,私自征收的,除依法追回外,移交纪检、检察机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县法院要依据职能做好社会抚养征收强制执行工作,对因拒不执行而移交公安部门的,由公安部门按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做好社会抚养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国税、地税、物价、统计、建设、房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人口计生局对高收入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评估测算。
二、征收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抱养,下同)子女的公民。流入我县境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违法生育的家庭足额缴纳社会抚养后,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处理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的征收,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确定征收数额。对高收入的违法生育家庭,要在县国税、地税、统计、建设、房管、金融等有关部门评估测算基础上,根据其年实际收入计征社会抚养。
年12月1日前上报的违法生育,征收标准从旧,县里按25%的比例计提社会抚养;年12月1日后上报的违法生育,按全县统一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并全额上缴,统筹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抬高或降低标准征收。
四、征收程序
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采取乡镇立案调查、县审批把关的程序进行。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立案。乡镇发现违法生育嫌疑人,应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乡镇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签字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局。调查取证时要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权利。县人口计生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调查结果确定违法生育情节,以书面形式向违法生育当事人下达征收《告知书》,由乡镇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告知权利,听取申辩,填写送达回证,并由当事人签字。
4、下达征收《决定书》。县人口计生局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十日后,违法生育人员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不成立的,县人口计生局下达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由乡镇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
5、执行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决定书》要求,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的,经乡镇调查核实后报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且未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上缴国库;拒不缴纳的,县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6、张榜公示。乡镇以村为单位将社会抚养征收情况每月定期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单位社会抚养征收工作纳入镇管理,在城市社区管理地和工作单位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7、账务核对。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有关金融机构要按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县人口计生局统计、信息、政策法规、财务等相关科室要做好收缴核对和销号工作。
8、档案保存。每月例会日,乡镇要将调查笔录、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分期缴纳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已用社会抚养专用票据等所有资料装订,一人一卷整理归档,报县人口计生局统一审核把关存档。乡镇计生办可复印留存一份备案。各乡镇对征收文书的归档和票据领用情况纳入县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县人口计生局要加大经投入和软件开发力度,尽快采用网上办案,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缴款办法
1、社会抚养收缴全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
2、征收社会抚养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社会抚养专用)》票据。分次缴纳的,每缴纳一次,出具一次正规票据,并注明欠缴金额。统一票据由县人口计生局按规定程序到县财政局领取后,各乡镇再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领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收取社会抚养,更不准多收少开或不开收据,严禁转借、串用、代开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规范,不得涂改、缺项、漏项。
3、要明确专人管理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缴、存台账制度。
六、管理使用
社会抚养及滞纳金应全额上缴县财政,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除按照市里要求,提取全县征收总额的10%上缴市外,剩余部分按照返还乡镇50%,县统筹50%使用:
1、按照乡镇上缴金额,县财政返还乡镇20%作为征收经,每季度结算返还一次。
2、根据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征收数额的10%返还乡镇,年底一次性兑现。以乡镇平均数额作为居中名次的返还数额,每提高或降低一个名次,增降一定系数,计算返还乡镇数额。
被工作警告、黄牌警告及重点管理的乡镇不再返还。
3、根据违法生育万人比指标,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征收数额的10%返还乡镇,年底一次性兑现。以当年度全县违法生育万人比和该项返还总额的全县平均值为基数,计算返还乡镇数额。
4、根据乡镇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征收数额的10%返还给乡镇。
5、县人口计生局提取10%用于全县计划生育事业,包括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设备养护维修、信息化软件开发、宣传教育培训等事业和有奖举报奖金兑现支出用。
6、剩余40%,由县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使用,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主要用于法定奖励政策兑现、村计生专职主任工资统筹发放、利益导向机制中县财政负担部分以及城区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事业等支出。
被县以上通过信访等方式查实的违法生育瞒、漏报上缴的社会抚养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的用,不纳入统筹返还基数。
对返还给乡镇的所有社会抚养,乡镇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主要用于法定政策支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日常办公等支出,不得挪做他用。
七、监督检查
1、成立全县社会抚养征收执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对各乡镇社会抚养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审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乡镇及有关征管部门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集中审计,加大对工作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等行为的,除全额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社会抚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列入县人口责任目标考核。
(1)年终对各乡镇社会抚养的征收数额进行统计核实,乡镇实际征收数额不得低于应征数额的80%,每低一个百分点在年度考核总成绩中扣30分,并从其转移支付中扣抵相应数额。实际缴纳数额与应缴纳数额相差较大的,除从转移支付中扣抵外,县委、县政府将对乡镇五职责任人进行约谈。
(2)本方案公布实施后,对被市、县信访查实瞒、漏报不按时足额上缴社会抚养的,查实不按法定程序征收、自制票据、不开或多征少开票据、打白条、前推征收时间等问题的,每1例在年度考核总成绩中扣20分,并扣除乡镇当年度社会抚养返还总额的5%;发现3例及以上的,给予工作警告、黄牌警告直至重点管理,并扣除乡镇当年度社会抚养返还总额的15%,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