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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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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监管办法

一、征收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市开发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驻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单位应缴保障金二(年末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x1.5%一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x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三、征收机关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四、征收程序及办法

(一)核定残疾人数。各单位每年按要求填写《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并提供本单位下列材料:1.劳动统汁年报基层表(统计局102—1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手册;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上合同;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确定单位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发缴款通知。每年3月15日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报审核截止时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向未达到残疾人安置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缴款时限。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4月1g一6月30日为保障金征收期。在此期限内,各单位根据缴款通知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凡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票据使用。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省基(资)金专用缴款收据》。

(五)领取合格证明。达到安置残疾人规定比例的单位和交清保障金的单位,持保障金缴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市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合格证》。

(六)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每年3月底向地税部门递送年报统计数据。征收开始后,地税部门于每月15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递送保障金征收情况统计清册。

五、资金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二)地税部门应将征收到帐的保障金于7月15日前足额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缴款后地税代征帐户无余额。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市财政专户及时足额将所征保障金总额的5%上缴省财政专户。

六、减免和缓征

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和缓征。当年度新建的单位;政策性规定减免所有规费的单位;已安置部分残疾人,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的单位等可以申请保障金减免。因改制、兼并或固定资产投入及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暂时亏损的单位,原则上可以缓交,但缓交期限不得超过1年。

保障金减免、缓征的办理程序为: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10日内,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报市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共同审核,按审批意见酌情减免或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