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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平房住宅出售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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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平房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促进城市建设,进一步搞好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观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平房住宅,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党政、科研机关及学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三条出售的公有平房住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是合法建筑,有相关证件;达到水电抄表到户要求;具有必要的公共生活配套设施;原产权单位已落实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包括物管用房。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必须加固解危验收后出售。

第四条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符合参加房改条件,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公有平房住宅。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如因人口众多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难以退出租住公房的,可经评估按市场价购买。

第五条公有平房住宅出售实行成本价,先评估后出售。成本价基价与当年度多层住宅房改成本价一致,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的地段等级、结构等级、朝向等因素区别计价(增减调节系数见附表)。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平房住宅可享受以下折扣:

(一)成新折扣。按住房竣工年限每1年给予成本价基价2%的折扣,竣工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翻建、改建的住房以翻建、改建竣工年份为准。

(二)工龄折扣。按购房申请人年以前的工龄计算,每1年I龄给予成本价基价1.2%的折扣,或以购房人夫妇双方年前的工龄之和计算,每1年工龄给予成本价基价0.6%的折扣。

第六条公有平房的实际售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基价的25%。

第七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平房住宅,以户为单位,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7·号)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

第八条职工购买的平房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房屋建筑面积发放。

第九条职工购买公有平房住宅后不得擅自改造或改变用途,否则按违法建设查处。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住户必须服从统一规划。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平房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公有平房出售的售房款由市房产管理局专户存储,权属不变,其中提取2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公有平房住宅后,必须服从住宅社区、物业管理或原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在公共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不足部分由购房人按购房面积占整幢平房总面积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