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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供应补贴暂行工作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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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供应补贴暂行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市区住房解困步伐,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增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的透明度,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发[)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补贴形式,由实物补贴改为货币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为,市区(不含城区乡镇)原非农业户口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840元,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9m2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对象经调查登记、社会公示和核实认定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发给《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

对持有《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每户按建筑面积75平方米执行。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每平方米200元,以后由市房产管理局逐年测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根据已确定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解困任务,从年至年分年度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计划。补贴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由市政府筹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项资金,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专户。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和测算公布的补贴标准,按照所需补贴资金总额的56%和44%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和规划部门代征代收的相关规费中将资金划入“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补贴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40号文件关于“恢复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应主要用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规定,每年按上年实际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参照市区3级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计算征收的营业税,由市财政局按70%的比例划入“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持证户购房补贴和暂无能力购房而租住私房家庭的租金补贝占。

“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七条持有《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认定证》的家庭,可以在市区3级以外地段(含3级地段,不含市开发区、都新区、城区南洋经济开发区)自行选购新建商品住宅,也可以在市区范围内选购“二手房”。

购房家庭办理购房手续后,应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领取补贴,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发放。

持有《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城市拆迁安置户优先补贴。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申领、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款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市市区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暂行办法》(政办发[]150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