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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可以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的我市境内企业,依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前,需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准备好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四条企业可从市、县(市、区)经贸委领取《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清单》和《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及《清单》),并按项目性质分别进行填写。
第五条《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委进行初审。
第六条县(市、区)经贸委对《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后,一式两份上报市经贸委审核备案。
第七条市经贸委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对符合市项目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市经贸委授权各县(市、区)经贸委按本办法实施项目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需省经贸委进行备案的项目,市经贸委审核同意后,通过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上报省经贸委,并出具报省用《备案申请表》和引进及国产设备清单。企业携审核后的《备案申请表》(需重新签字盖章)及有关材料到省经贸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企业应及时将省经贸委备案意见反馈市经贸委,否则将不再受理企业新的项目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项目如进行重大调整(见《办法》第6条),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法同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办法,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