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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政策洼地,促进内、外资集聚,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天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市直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的,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为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其资格认定机构分别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
第五条继续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物价局向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放《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六条对持证企业的收费减免项目见附表。
上述项目减免后,其中需要上缴省的部分,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上年实绩,考虑当年新增因素代缴(扣除返还部分)。复员军人安置是国防义务,可以以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义务,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附表中所列有关基金、资金项目以缓缴的方式办理。
通过行政手段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垄断性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七条实行收费减免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开发区持证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八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凡向开发区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物价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条市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