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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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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政〔〕04号)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或资金支持,通过市场机制运营并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发改、财政、国土、物价、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各项协调工作;

县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负责统筹组织本开发区、园区中的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报批及建设工作;

县住房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年底由县政府组织考评机构对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县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社会机构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依据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每年3月底前,县住房保障部门编制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县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开发区、园区、企事业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设计划,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批复计划,所涉及到用地的部门,县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指标。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变更土地性质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