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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备案的范围
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独幢别墅、非住宅商品房外,其它新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采集、测算的商品住房现行销售价格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
(二)市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开发品质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体现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测算市区各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三、价格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前须按照要求填写《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向物价部门报备。
区物价部门对辖区内商品住房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齐全时,物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预(销)售许可证。
已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正在销售的商品住房也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四)为保持商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已备案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变动。确因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成本等变化需调整价格的,应经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调整价格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备案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系数、环境差价、朝向差价,确定每套住宅的实际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示全部备案销售价格。
四、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一价清、价费结算清单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