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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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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统筹城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重点镇建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城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意见》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设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消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确定为5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年初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重点镇工作要求规定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是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示范镇、村重点项目的奖补;二是重点镇重点项目的奖补;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和重点镇的工作推进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办法进行审批和分配。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按申报、批准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由市统筹城乡发展示范镇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镇办)和财政部门研究下达申报文件。

申报单位申报时要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

市统筹办、市重点镇办、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核定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并发文下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序时进度拨付财政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三条统筹城乡发展和重点镇的工作推进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和工作进度拨付至市统筹办和市重点镇办或相关单位,由市统筹办和市重点镇办或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年终应当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市统筹办、市重点镇办和财政部门报告。有专项资金结余的,应缴回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评价办法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重点镇地区生产总值、一般预算收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销售入总量和增幅,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村当年完成的工业项目个数和城镇基础项目个数达到目标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和城镇化率等。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有关业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财政部门进行绩效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以虚报、冒领、伪造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二)对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三)对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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