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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辖区(含乡镇)政府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进行评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招标最高限价进行评审;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评审;
(三)对公用设施的改迁、拆迁进行评审;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为避免工作重复交叉,保证项目进度,除公用设施的改迁、拆迁外,项目前期拆迁安置、征地等工作仍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决算及工程结算由我市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评审项目登记表”,由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落实建设资金,无资金来源项目不予评审;
(二)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图纸、施工说明、预算(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填写资料交接表;
(三)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对建设单位有异议的内容,互相交换各自的看法,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认真核实,确有道理的,对初审意见进行合理调整;
(五)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字盖章认可后,经市财政局领导批准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项目变更评审
项目建设中,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投资评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并对施工现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实施如下:
(一)技术性变更
指因地质情况不符合设计规定、设计失误、环境与设计情况不符等引起的变更,如果不进行变更将影响工程质量、工程使用寿命,甚至使工程无法进行。
1、项目投资概算内工程单项变更不超过10万元,并且累计变更在招标金额10%以内的技术性变更签证,以建设单位、评审中心、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共同认证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2、项目投资概算内工程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或累计变更突破招标金额的10%,在各方踏勘的同时,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3、突破项目概算50万元以内技术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4、突破项目概算50万元以外技术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决定。
(二)非技术性变更
非技术性变更主要指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人为发生的变更。
非技术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金额突破10万元的,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例如:人工调整、新定额颁布等)或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发生的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以乡镇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发生的变更,由乡镇监督并研究决定。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隐瞒变更事项,规避评审调查,评审机构对其变更所需增加的建设费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因此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投资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60%;
(三)确保工作重点,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必须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概算的投资额,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后方能进行招投标工作。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不包括征地、拆迁等必须一次性拨付的款项)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中标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对于高估冒算、虚报预算、故意隐匿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单位,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在项目评审中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评审、廉洁自律。发现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所聘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年6月18日至年6月17日,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办【】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