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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由政府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要有专人保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公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公章。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由村会计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三、村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村务活动。具体主要包括村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各项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申请、请示、报告;为村民出具各类合法的证明材料;对村民的奖励、处罚;签订村集体各业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相关合同的签订以及其它一些需要加盖公章的事项等。
四、对于村里的重大事项,凡涉及贷款、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对外签订合同、村集体资产处置、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需要使用公章时,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双方签字后方可使用。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五、在村民办理参军、升学、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正常手续时,公章保管人员可直接登记,按程序处理,但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负担。公章保管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在空白纸上为村民或村干部加盖公章。
六、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时,使用公章要设法征询其意见,视情况可暂缓办理或先行盖章,随后补签。
七、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需要带公章时,要告知其他两委成员,并在保管人员处签字后,方可带章,用后及时交回。
八、其他两委成员外出开会,需要带公章时,要经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批准,并在保管人员处签字后,方可带章,用后及时交回。
九、公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或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履行保管职责时,要先将公章移交党支部书记,然后由两委会商定人员暂为保管,代行其职责。
十、须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而未经批准就擅自加盖公章的,要对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
十一、村委会公章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决不允许利用加盖公章进行乱收费。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村委会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公章的使用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量等进行登记,由镇组织办、民政办负责定期审查。对违反规定未按时登记的,要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