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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经营的农户,按照“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满足农户经济共同需要”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培育农民市场主体、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当前,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农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传递政策和市场信息,降低农产品经营和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乡镇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
全县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平台,积极推进,加快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建设现代农业为方向,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独立财产权,不得侵犯农户承包经营自主权,不得侵害农民财产所有权。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开展合作,尊重农民意愿,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成员控制、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为成员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的经济效益,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规范发展的原则。要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根据农民的要求和市场需求,按照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发展与规范并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积极提高质量。积极倡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其依法办事、诚信经营、自律协调。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指导,增强带动力,促进其向规范的合作社、专业协会方向发展。
四是坚持市场为主导、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市场规律、合作经济发展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同时,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四有”(组织制度、合作手段、较大规模、明显效益)要求,到年,力争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有所增长、质量上有所提升、制度上有所规范、机制上有所创新,确保入社成员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25%,力争达到30%以上;40%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50%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让农民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有明显提高。
三、强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小型农产品保鲜、储藏和包装设备的补助;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教育培训等。县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向运转规范、管理严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和筛选,凡符合条件的,县科技部门要列入相关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扶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认真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办三产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可按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适度简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规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经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参与粮食、棉花等收购和经营。
(五)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六)积极开展“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活动
要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和特色农业,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扩大产业经营规模,提高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引导“四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单项服务或综合服务,指导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效益;指导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吸收农民投资入股,兴办股份性质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七)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无论是由谁创办或领办,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其存在,鼓励其发展。一是引导农民合作创办。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乡村干部牵头,联合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依托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站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八)支持登记办照
县农工办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除登记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登记办照。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产物。县、乡两级要建立领导小组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浓烈氛围。县农工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抓好示范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县供销总社要发挥优势,与农民联合兴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社。县财政、工商、民政、科技、金融、税务、国土资源、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知识,介绍合作组织原则,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为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