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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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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55号)以及市物价局《关于市西部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14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污水。

第二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收范围:上庄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收费标准:按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0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收费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

今后收费标准,将根据经济形式发展,上级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程序,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建立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征收范围内居民及企业应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相关部门代为收取,并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代收单位适当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七条征收、代收单位和征收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10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