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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管治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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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管治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以年县航测图为标准,凡航测图上已有且未经改建的建筑均为合法建筑;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且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对现有违法建筑的处理

(一)违法建筑位于以下范围内的不予补证并自行拆除,否则一律强行拆除:

1、城市主要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

2、城市广场规划红线外100米范围内;

3、河堤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4、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规划界定的控制范围;

5、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带等公共空间的。

(二)违法建筑属于上述第1条范围之外的实行分区处理:

1、近期开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在建二层(含两层)以下尚未封顶的,可允许封顶;在建二层以上的,自行拆除二层以上部分,上述情况经罚款处理后可予以补证。二层以上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历史形成的,不超过二层(含)的违法建筑,经罚款处理后可予以补证;二层以上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至二层后,经罚款处理可予以补证,若不拆除,则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近期开发控制区主要范围为:北至南堤、东至省道、西至、南至范围内的、、及小贯庄等居民聚集区。

2、非近期开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在建的一律暂停建设,由综合执法队汇总,并配合规划部门审批缴纳相关规费后,按审批的规模进行建设,超出批建规模的予以拆除超建部分;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四邻同意且满足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除缴纳相关规费外,按违法建筑总造价的3%-15%罚款后,可以予以补证。

非近期开发控制区主要指以下范围:

(1)北至、西至东路、东至省道、南至铁路的村、村及和居民聚集区;

(2)省道以东的和居民聚集区;

(3)北至铁路、南至省道、西至湖东路延伸段、东至省道的牛山村、村、村及和居民聚集区;

(4)近期开发控制区及上述地块范围之外,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块。

三、加强民房建设的长效管理

(一)由县规划部门牵头,加快编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控规全覆盖,为规划审批及行政处罚提供准确、规范的法律依据。

(二)由县规划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民房建设会办会,综合执法队参与对建房申请的审批。加强对批建的民房的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及民房建设验收制度,由规划部门提供多种民房建筑效果图及施工图供居民选择。

(三)加大规划监察的执法力度,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违法建筑查处奖惩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块的查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凡自政府令下发后出现的违法建筑,一律强行拆除。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档案封存,由建设局、规划局、对以前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汇总,年以前由建管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房屋已经建成的,由房主提供原始办证发票并经验证后,可换发规划手续。

(二)居民住房由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在规划部门指定地点公示一周后,同意在原址原面积进行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同时,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行拆除但尚未建设的民房进行统计,并参照危房改造执行。

(三)年2月15日前,存在少批多建的建筑,在四邻同意且满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工程总造价的3%—15%予以处罚,补办规划许可证。年2月15日之后少批多建的建筑,其超建部分一律自行拆除,否则由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四)对于已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在土地使用证等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予以补办规划手续。

五、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

六、本意见由县规划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