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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建筑队伍组织机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进一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一)年7月1日前,实现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选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劳务分包工程的目标;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中标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施工的目标。
所有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都要与县建管处签订使用劳务企业承诺书。
(二)实现所有乡镇(场)都成立一至二家建筑劳务企业、乡镇农房建筑及村镇道路建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的目标。
(三)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比例达到50%以上;年12月31日前,达到80%以上。
(四)外地施工企业来我县承包工程时,其使用劳务人员中的本地劳务人员必须达到50%以上,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选用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劳务费用。
(二)加大对建筑劳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优化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对申请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做到随报随审;税务部门对已在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相关税收,一律不得再向劳务企业另行征收;劳动部门为劳务企业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劳务企业职工原则上依法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农保。
(三)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县建设局、各乡镇(场)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和“包工头”的政策培训和分类业务指导,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求现有的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鼓励企业的专业施工队伍实行企业与劳务分离,建立劳务企业;鼓励建筑企业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队伍进行优化重组,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引领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企业转化,使建筑工人最大程度地被劳务企业吸纳,各方面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
(四)扩大劳务企业的承包范围。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可以承担一定规模以下乡镇农房及村镇道路等建筑施工(具体标准由县建设局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强化培训工作。总承包施工企业要拿出工程造价的0.5%,作为劳务企业技能等培训经费,对劳务员工进行培训,县建设局要利用建筑工程学校,针对我县劳务队伍上岗证不足的问题,降低门槛,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劳务员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劳动法规、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可使用一部分劳保统筹金对职工培训进行补助。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和“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把务工人员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确保务工人员持证上岗。
(六)鼓励劳务企业争先创优。县各相关单位要给予信息和业务扶持,对发挥龙头作用的劳务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所有劳务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时,都要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使用标准的建筑劳务合同文本,并到县建管处进行合同备案。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发生的劳资纠纷承担带责任。劳务企业要通过劳动部门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县招标办要积极研究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和如何向劳务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问题。劳动部门要为劳务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劳务用工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按政策规定直接雇佣农民工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等行为,均作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县建设局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县建管处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对违规进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改,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对县外施工企业可以清退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