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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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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县人才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的有生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营造尊重、培养和使用人才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场)、各部门要从维护大局的高度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吸纳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为我县的长远发展积蓄人才。人事部门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力度,及时协调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落实政策,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

(一)就业模式今年继续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就业模式,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对我县急需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由人事部门按政策进行指令性分配。

(二)就业办法1、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本着“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双选就业。

2、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由编制、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教师缺编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补充到教师队伍。

3、医疗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地方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就业,按政发〔〕1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成教、自考类毕业生未经考试不得进入财政拨款或具有政策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就业规定1、毕业生未经统一招考,不得直接进入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队伍;本科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须专业对口且编制有空缺(紧缺专业除外);专科以下学历(含专科)毕业生未经考试不得直接进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2、非籍大专以下学历(含大专)毕业生限制进入我县事业单位。企业引进外地毕业生,不受学历、专业等限制。

3、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人事制度。对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等有关就业手续,毕业生持人事合同书到用人单位报到。未经县人才服务中心鉴证的就业手续无效。

4、12月底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及档案托管手续后,可享受免费的求职登记及就业推荐服务。户籍关系可挂靠在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也可返回原籍。

5、县人才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增强社会竞争力。

6、父母双方均下岗失业或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优先推荐就业。

7、农村独生女本科毕业生回本县就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8、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四)办理程序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经毕业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送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毕业生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及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3、本县籍生源的地方计划中专毕业生及成教、自考类毕业生,就业前须到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聘用干部审批表》和《聘用合同书》,经县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干部审批手续。

4、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间自8月1日开始。

三、调控流向,积极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一)积极引导本县籍毕业生到西部省区工作。本县籍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本县,在西部服务期满可随时申请调回,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优先推荐就业。

(二)继续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的人事服务。

(三)毕业后当年服兵役的毕业生,可持《入伍通知书》和《毕业证》等证件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退役后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可享受当年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四、规范服务,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各乡镇(场)、各部门要立足我县实际,抓住当前毕业生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腾出岗位,加大对毕业生的吸纳力度。接收单位要真正从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毕业生,积极帮助毕业生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县人事部门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服务,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